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社是在佛山市南海区辖区内原全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基础上新设合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联社注册名称: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英文名称:Nanhai Rural Credit Union 。
第四条 本联社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12号,邮政编码:528200 。
第五条 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金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金为限对本联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联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可下设信用社、分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第九条 本联社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本联社愿意接受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恪守信用,合法经营,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社员、企业团体和广大市民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二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的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业务。
(十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外币兑换业务。
(十三)办理国际结算、外汇汇款业务。
(十四)办理外汇同业拆借。
(十五)办理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
(十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金
第十三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4,411,000元。
第十四条 本联社股本由自然人股和法人股组成,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又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资格股是社员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社员在基础股金之外投资形成的股金。
第十五条 本联社股金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每个自然人认购资格股或投资股最低限额为1,000股。每个法人认购资格股或投资股最低限额为10,000 股。投资股数额由投资人自己决定,但不得违反有关持股比例的限制性规定。
资格股持有人每人拥有一个投票权,但持有资格股数不足1,000股的不具有投票权。资格股依法参与股金分红。
投资股根据投资股金多少确定投票权,自然人社员每持有10,000股投资股取得一个投票权,法人社员每持有100,000股投资股取得一个投票权。社员持有的投资股可依法参与股金分红,投资股的分红将适当高于资格股。
第十六条 本联社设立时的全部股金由各发起人足额认购。社员应当以货币资金入股,并按规定一次性缴清,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社员的入股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并保证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本联社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也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
第十七条 本联社或本联社的分支机构(包括本联社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任何形式,对认购本联社股金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八条 本联社股本结构为:总股本33,441.1万股,其中投资股10,838.2万股,占32.41%;资格股22,602.9万股,占67.59%。
(一)自然人股(含职工股)28,903.1万元,占股金总额的86.43%,其中职工股5,950.3万元,占股金总额17.79%。
(二)法人股4,538万元,占股金总额的13.57%。
第十九条 单个自然人社员(含职工)持有的本联社股金(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下同)不得超过本联社股金总额的5‰,职工自然人合计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股金总额的25%。
单个法人持有本联社的股金不得超过本联社股金总额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联社股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本联社股金总额的10%。前述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第二十条 本联社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定向募股、配股和其他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本联社变更注册资本,按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社员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三条 社员持有的股金,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股金受让者须符合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投资入资比例要求。继承者和被赠予者不符合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条件或超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投资入资比例要求的,须在三个月内转让其继承和被赠予的股金或超比例部分的股金。
第二十四条 社员持有的资格股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退股申请。
(二)不存在本章程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况。
(三)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四)经理事会同意。
第二十五条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投资股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六条 社员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一)本联社上一年度亏损。
(二)本联社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或剔除该资格股后达不到监管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社员持有的投资股不能办理退股,社员可以向符合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要求的受让者转让其股权。
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金。
(二)向现有社员配售股金。
(三)向现有社员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理事、监事、主任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定期向本联社申报其所持有的股金。
第三十条 本联社不接受本联社的股权证书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本联社社员以其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质押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一条 社员违反规定将其股金转让、质押或担保的,由此获得的利润或收益归本联社所有,并对该部分股金限制其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社员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股东持介绍信、自然人股东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并向本联社申请补发股权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置备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法人代码、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金数量、投票权数。
(三)社员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取得股金的日期。
(五)股权质押、担保情况。
第四章 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 社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社员为依法持有本联社股金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社员按其所持有股金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金的社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拟入股本联社成为社员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含职工):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为佛山市辖区的居民或在佛山市辖区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以上的非佛山市辖区居民。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法人: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注册地在佛山市辖区内。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入股人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不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信托方式向本联社入股,本联社不承认信托社员。
本联社不允许社员与他人采取一致行动,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本联社的目的。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本联社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本联社的目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社员名册是证明社员持有本联社股金的充分证据。本联社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社员名册。
第三十七条 本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理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社员为本联社社员。
第三十八条 本联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社员代表和被选举为社员代表。
(二)选举理事、监事和被选举为理事和监事。
(三)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获得本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七)本联社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八)依照法律、本联社章程的规定,并经理事会批准,可查阅有关信息,包括:
1、本章程。
2、社员名册和本人持股资料。
3、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4、年度报告。
5、本联社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社员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联社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联社股金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联社经核实社员身份后按照社员的要求予以提供;但是社员不得对外透露相关情况。如因社员的泄密行为导致本联社或其他社员利益受损的,本联社或其他社员均可向该名社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本联社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按其所认购的股金数额向本联社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本联社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五)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社员在本联社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或取消。
第四十二条 本联社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时,社员应支持理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社员以其所持有的投票权数行使表决权。本联社的社员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本联社和其他社员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社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联社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合法、有序、公开的原则和根据投票权数及社员人数多少确定代表名额的原则选举产生。社员代表的选举办法由本联社另行制定。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三)审议通过社员代表选举办法以及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更换理事、非职工社员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理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听取理事会和监事会履职情况的报告,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联社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七)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本联社发行次级债务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持有本联社投票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社员代表的提案。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和本联社章程规定应当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联社社员代表为自然人,社员代表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
(二)遵守本联社章程,关心、支持本联社发展,维护本联社权益。
(三)系本联社的社员或者本联社社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有一定议事能力。
(五)在当地有较好声誉,且具有一定代表性。
(六)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担任金融机构社员代表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本联社社员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按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监督检查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查阅社员代表大会会议有关文件和本联社财务报表。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联社社员代表承担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二)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其所代表的社员宣传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承担社员代表大会委托的工作。
(四)听取、汇总其所代表的社员的意见与建议,准确地向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反映。
(五)协助本联社理事会工作。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分为年度社员代表大会和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年度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联社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本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本联社投票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社员代表书面请求时。
(四)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会议由理事会依法召集,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主持;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理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理事会指定一名理事主持会议;理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共同推举一名社员代表主持会议。
社员代表大会制定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保证社员代表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社员代表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
第五十一条 本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登记在册的本联社社员代表。会议通知发出后,理事会一般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或提出新提案应当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前5日内书面通知社员代表。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且保证至少有5天的时间间隔。
第五十二条 社员代表应当亲自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具备本联社社员代表条件的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本联社社员代表应具备条件请参照《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创立大会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选举办法》)。社员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每1名社员代表代理人只能接受1名社员代表的委托,不能接受2名以上社员代表的委托。
社员代表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社员代表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委托人的社员代表凭证。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五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或者监事会提议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社员代表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理事会在收到社员代表或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决定是否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15日内反馈给提议社员代表或监事会,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理事会做出同意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社员代表或监事会的同意。通知发出后,理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社员代表或监事会的同意,也不得再对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
第三节 社员代表大会提案
第五十四条 本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持有本联社投票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社员代表联名,有权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审议事项,理事会应当将社员代表提出的审议事项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社员代表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联社经营范围和社员代表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应当以本联社和社员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上述规定对社员代表大会提案进行审查。理事会决定不将社员代表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社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 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五十六条 社员代表(包括社员代表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投票权数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社员代表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全体社员代表(包括社员代表代理人)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全体社员代表(包括社员代表代理人)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理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联社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本联社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联社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联社章程的修改。
(四)本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联社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理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应当向社员代表提供候选理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可以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有相应的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参加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社员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或者社员代表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进行重新点票。
第六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社员或其授权代表担任的社员代表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投票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社员或其授权代表担任的社员代表无法回避时,本联社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六十四条 10名以上社员代表联名,有权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和建议,除涉及本联社商业秘密、不能在社员代表大会上公开的情况外,理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应当出席社员代表大会接受质询,并对社员代表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和记录员签名,作为本联社档案永久保存。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 事
第六十六条 本联社理事为自然人,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除按本联社章程规定必须由自然人社员担任的理事外,理事无需持有本联社股金。
第六十七条 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或金融机构理事、监事、经理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本联社理事:
(一)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限制尚未解除的人员。
(二)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金融机构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三)与拟担任的理事、监事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人员。
(四)在南海联社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有故意犯罪记录的人员。
(六)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人员。
(七)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人员。
(八)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或累计2次被取消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
(九)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人员。
(十)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以前,社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任期从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六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联社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社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本联社和社员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本联社和社员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联社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联社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联社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本联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本联社的商业机会。
(七)未经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联社交易有关的佣金。
(八)不得将本联社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九)不得以本联社资金为本联社的社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未经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联社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理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七十条 理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联社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本联社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社员。
(三)认真阅读本联社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联社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联社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七十一条 未经本联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联社或者理事会行事。理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理事在代表本联社或者理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理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七十二条 理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联社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理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理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理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理事会作了披露,并且理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理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本联社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七十三条 理事每年应至少参加两次理事会,违反规定的,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可取消其理事资格。理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应当提请社员大会予以撤换。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理事的辞职导致本联社理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理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理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理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填补因理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社员代表大会未就理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理事以及余任理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七十四条 理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本联社和社员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联社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联社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七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理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致使本联社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节有关理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本联社监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中:自然人社员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本联社职工社员担任理事的人数3名,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可以设副理事长1名。
第七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审定本联社的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
(五)拟订本联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本联社重大收购、回购本联社股金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社员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联社的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审定本联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本联社主任;根据联社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联社副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审定本联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联社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听取本联社主任的工作汇报并检查主任的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规定,以及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联社理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本联社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社员代表大会作出说明。
第七十九条 理事会制定理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理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八十条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本联社理事担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资格审查合格。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联社股金证。
(四)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联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联社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联社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联社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协调本联社经营班子开展重要业务的经营和活动,协调本联社研究和实施商业化经营管理活动,不断提升竞争力。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理事长应当指定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八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应于会议召开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主任提议时。
第八十二条 理事会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理事长或者一名理事代其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理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八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无记名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当理事正反方表决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决定权。
理事会会议在保障理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理事签字确认。
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成员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且应当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八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联社档案永久保存。
第八十六条 理事应当在理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本联社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对本联社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主 任
第八十七条 本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本联社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十八条 具有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本联社理事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联社的主任、副主任。理事长或主持理事会工作的副理事长不得兼任联社主任(含主持全面工作的副主任)。主任和副主任每届任期3年,主任、副主任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十九条 主任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联社的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管理工作,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高级管理层向理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理事会各项决议。
(四)拟订本联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本联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组织制订本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主任等高级管理层成员。
(八)聘任或者解聘应当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本联社内部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
(九)拟定本联社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本联社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十二)在本联社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联社章程规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非理事主任在理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十条 主任应当根据理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本联社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主任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九十一条 主任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本联社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九十二条 本联社主任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联社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对非职工理事的不当干预,有权请求理事会和监事会予以制止。经营管理层超出理事会授权范围作出经营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致使本联社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参与决策的经营管理层有关成员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给予经济处罚。
第九十三条 主任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主任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主任与本联社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主任、副主任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