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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一号”案二审公开宣判 28名“涉黑”被告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4-28 信息来源:佛山日报
  

佛山新闻网讯 佛山日报记者周珊莹 通讯员吕慧敏报道:2019年4月15日上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东平一号”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李庆根等28名被告人被判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

据悉,“东平一号”案件涉及28名被告,罪名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

今年1月22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庆根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梁志伟等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一审宣判后,李庆根等13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其后,潘志贤等11人申请撤回上诉,佛山中院裁定准许撤诉。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李庆根先后纠集潘志贤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为非作恶,设赌局聚赌,获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不断吸引、招揽成员,逐渐形成了以李庆根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年后,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得较大非法经济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佛山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各被告人的量刑适当,对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处理恰当。现因上诉人李庆根、梁志伟在二审阶段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对二人的量刑予以改判,改判上诉人李庆根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改判上诉人梁志伟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