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海农商银行房贷利息抵税申报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27
尊敬的客户:
国务院日前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首套房贷利息抵税申报,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税信息填写说明
(一)贷款方式。可选择“商业贷款”、 “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我行房贷按揭客户请选择“商业贷款”。
(二)贷款银行。商业贷款的“贷款银行”填写“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需填写具体经办支行。
(三)贷款合同编号。商业贷款合同编号请填写我行贷款账号,贷款账号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客户端或客户持有的借据查询。
(四)首次还款日期。商业贷款按照实际发生首次还款的时间填写。
(五)贷款期限。商业贷款根据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期限条款填写。做过贷款期限变更的,请咨询贷款经办行后填写。
二、首套房的认定
(一)关于是否符合《办法》“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条件,按照贷款发放当时是否被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执行。由于房贷利率政策变化较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为了您能准确填报,请与贷款经办行联系确认您的贷款是否为首套(借款合同首页均有经办行联系方式)。
三、填报信息获取
(一)如手中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可自行确认填报信息。
(二)如以上资料遗失,可与客户经理或贷款经办行联系,确认填报信息。
(三)下载我行手机银行app,可在首页【移动金融】- 【融资贷款】-【个人贷款信息】-【查看详情】查询。
四、注意事项
(一)“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二)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三)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我行将如实客观地提供相关信息,以协助您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但最终能否抵税成功,以税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