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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2015〕92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16〕36号)精神,加快推进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贴

(一)保费补贴标准。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借款人)办理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所支付的保费(不含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市财政按借款人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个借款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只能享受1次保费补贴。根据借款人支付保费时间顺序,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对该年度10亿元(含本数)以内贷款额的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给予保费补贴,超出部分不再给予保费补贴。

(二)保费补贴操作程序。

1.保费补贴资金在市财政已安排的1亿元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中支出。次年根据补贴实际支出情况,再由市财政列入预算补充专项扶持资金。

2.办理贷款手续时,由合作保险公司向借款人全额收取保费,再由合作保险公司统一向市金控公司申请保费补贴。市金控公司审核后提交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小组会议讨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金控公司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给借款人。对于申请保费补贴时出现过本项目借款逾期的借款人,不予补贴。对于自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给予保费补贴,2018年1月1日之前办理的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不再发放保费补贴。

3.市金控公司每季度向市金融局通报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4.合作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保费补贴清单(清单由合作保险公司送合作银行盖章,确认借款人本次贷款未出现过逾期);

(2)银行放款凭证;

(3)保证保险单抄件;

(4)保单发票复印件。

二、提高专项扶持资金补偿额度和银行贷款额度

(一)取消佛府办〔2016〕36号文中第七条第五项“对于单一合作银行的专项资金补偿总额不超过该银行本项目年度保证保险业务贷款金额的10%”的限制,以年度专项扶持资金总额为限,按相关规定对银行贷款承担风险补偿。

(二)首次使用该政策的,单个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按期还款的借款人,从次年起,单个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有关要求

(一)鼓励各区参照市的规定出台扶持政策。各区要综合运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新媒体等加大对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宣传,加强信息沟通,构建政银险企对接平台,推动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市财政局、金融局要对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保费补贴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三)市金控公司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和保费补贴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抄送市金融局。

(四)合作保险公司须按照约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对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财政、金融部门将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往文件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佛府办〔2016〕36号文一致。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附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