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一)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等进行非法集资;
(四)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防范非法集资的温馨提示
1、不相信高息理财产品;
2、不被小礼品打动;
3、不接受“先返息”之类的诱饵;
4、不相信任何以项目投资和购买股份等为名目并承诺高息或回报的借款行为;
5、不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
6、不接受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