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基金投资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推出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基金投资人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即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一、产品风险等级划分 
    
我行可自行评价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对基金产品风险进行评价划分。 
    
|   风险等级 
          |  
       产品类型参考 
          |  
    
|   R1低风险 
          |  
       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 
          |  
    
|   R2中低风险 
          |  
       普通债券基金 
          |  
    
|   R3中风险 
          |  
       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可转债基金、分级基金A份额 
          |  
    
|   R4中高风险 
          |  
       债券基金分级B份额 
          |  
    
|   R5高风险 
          |  
     可转债券基金分级B份额、股票分级基金B份额、大宗商品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创投基金 |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划分 
    
我行对普通投资者的评价以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具体反映,包括C1保守型、C2稳健型、C3平衡型、C4进取型、C5投机型五种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   客户类型 
           |  
        名称 
           |  
        概念涵义 
           |  
     
|   C1 
           |  
        保守型 
           |  
        该类型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以获得非常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 
           |  
     
|   C2 
           |  
        稳健型 
           |  
        该类型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中低,以获得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 
           |  
     
|   C3 
           |  
        平衡型 
           |  
        该类型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为中等,以获得中等收益水平为目标。 
           |  
     
|   C4 
           |  
        进取型 
           |  
        该类型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为中高,以获得中高收益水平为目标。 
           |  
     
|   C5 
           |  
        投机型 
           |  
        该类型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最高,以获得高收益水平为目标。 
           |  
     
  
    
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C1保守型)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我行部分自主渠道的基金交易服务由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具体风险评价方法及相关说明详见附件。 
     
附件一: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产品风险评价实施办法(合作渠道公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