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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的定义

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

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即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所指的“支付结算”。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形式

按照货币收付的不同方式,结算分为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

现金结算是指使用现款直接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转帐结算是指通过银行或信用社帐户办理资金转移的货币收付行为。

转帐结算按照区域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同城结算是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区域内办理的结算,主要使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四种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办理的结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异地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

支付结算的原则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

银行、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基本要求有:

一、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