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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大会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06-06-23 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依法规范产生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创立大会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的社员代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联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联社创立大会的社员代表也是本联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社员代表任期从社员代表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下届社员代表产生时为止。 第三条 选举产生社员代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序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兼顾全体社员利益的原则; (三)体现社员代表结构与股权结构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本联社的社员代表为自然人,社员代表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 (二)遵守本联社章程,关心、支持本联社发展,维护本联社权益; (三)系本联社的社员或者本联社社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但经所在选区总投票权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可不受此限制;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有一定议事能力; (五)在当地有较好声誉,且具有一定代表性; (六)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担任金融机构社员代表的条件。 第五条 社员代表由本联社社员选举产生。本联社社员以其所持有的投票权数行使表决权。 资格股持有人每人拥有一个投票权;投资股根据投资股金大小确定投票权,自然人社员每持有10000股投资股取得一个投票权,法人社员每持有100000股投资股取得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本联社社员代表的选举实行分区选举制。选区按本联社所辖地区划分。本联社现有18个基层农村信用社和联社总部一个营业部,因此共设立19个选区。选举社员代表时,以选区为单位进行社员代表选举及投票。上述19个选区分别设立专门的选举工作小组,负责本次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 创立大会及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的社员代表人数为98人,其中职工社员代表30人。社员代表名额按如下原则分配: (一)先由筹建工作小组根据本联社社员办理入股手续所在地,将本联社社员划分至各具体选区;然后根据各选区社员所持投票权数量、社员人数、股权结构等实际情况,确定各选区的社员代表名额(各选区的社员代表名额详见附件); (二)原则上,由自然人社员股东担任的社员代表不应少于本联社社员代表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一名社员代表只能担任一个选区的社员代表。除各基层信用社选区的社员代表可由本联社总部选区的社员或者社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担任外,各选区的社员代表原则上由该选区的社员或者社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担任。 第八条 各选区的社员代表选举由该选区的社员代表选举工作小组组织。社员代表选举工作小组的成员由筹建工作小组指定,原则上由该选区的信用社工作人员和该选区的社员或者社员单位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 第九条 各选区在选举前应向该选区的社员公告进行社员代表选举的通知、选举办法及社员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在选区内各信用社网点和各村委会张贴7天以上。 第十条 各选区社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各选区社员代表选举工作小组按照该选区的社员代表名额,根据社员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并就候选人遵纪守法、社会诚信等方面情况征求当地政府及所在选区社员的意见,酝酿推荐该选区的社员代表候选人,上报筹建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各选区在上报候选人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审查时,必须附候选人简历。 持有所在选区总投票权数百分之五以上的社员联名,可以在公告公示期内向所在选区社员代表选举工作小组推荐该选区的社员代表候选人,并由社员代表选举工作小组上报筹建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附候选人简历。 第十一条 各选区根据推选程序上报的候选人,原则上应选自不同行业、部门、阶层,要突出地方经济特点,要有显著的代表特点,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要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二条 社员代表选举在选举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在本联社各个营业网点举行,投票选举的时间为4日,社员到所属选区进行投票。 第十三条 社员可以亲自参加投票,也可以以书面方式委托代理代为参加投票。 自然人社员亲自参加投票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持有股金的凭证;委托代理人参加投票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或持有股金凭证。 法人社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投票。法定代表人参加投票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或持有股金凭证;委托代理人参加投票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社员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或持有股金凭证。 第十四条 选举人对于社员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人选。 投票结束后的次日,所有选区的选票集中在本联社总部集中开箱,由社员或者社员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和选举工作小组的人员将选票加以清点、核对、统计和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投票结果。筹建工作小组根据投票结果决定社员代表的选举结果是否有效。选举结果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由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和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签名。 下述选票应属无效:(1)没有填写身份证及签名的选票;(2)涂改的选票;(3)使用非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的选票;(4)选票所选人数超过应当选社员代表人数的选票;(5)其他选票中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各选区的社员代表选举应当由持有所在选区投票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员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社员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社员所持投票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社员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当选社员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原则上不再另行选举,不足名额代表的表决权由该选区的当选代表分享。如果该选区获选代表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1/2的,则该选区应进行补选。补选进行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应多于应选社员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获得较多投票权支持的候选人入选。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出席本联社创立大会及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时,根据其所在选区全体社员所持有的投票权数确定其所持有的投票权数。社员代表所持有的投票权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如该选区只有一名社员代表时,则该社员代表所持有的投票权数为该选区全体社员所持有的总投票权数; (二)如该选区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社员代表时,则每名社员代表所持有的投票权数原则上按该选区全体社员所持有的总投票权数除以该选区社员代表人数确定;如所计算出的数额不是整数时,则由该选区的社员代表选举委员会按尽可能均等的原则,确定每名社员代表所持有的投票权数。   各选区每名社员代表所持有的投票权数,应载入社员代表选举的书面决议。 第十七条 各选区选举产生社员代表的书面决议,应在形成后三日内上报筹建工作小组。 第十八条 各选区的社员代表,受所在选区社员的监督。各选区社员都有权罢免其所在选区的社员代表。 持有所在选区投票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员联名,可以对其所在选区的社员代表,向筹建工作小组或本联社成立后的理事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社员代表有权在所在选区的社员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筹建工作小组或本联社成立后的理事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社员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社员。 第十九条 表决罢免要求,由筹建工作小组或本联社成立后的理事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罢免社员代表,须经原选区社员所持投票权总数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罢免的决议,须上报筹建工作小组或本联社成立后的理事会。 罢免社员代表后,原选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补选社员代表。 第二十条 社员代表可以向筹建工作小组或本联社成立后的理事会书面提出辞职,同时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所在选区的社员。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股权变更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社员代表资格或无法履行社员代表职责的,应及时通知筹建工作小组或本联社成立后的理事会并书面提出辞职;筹建工作小组或本联社成立后的理事会发现社员代表不再符合社员代表资格或无法履行社员代表职责的,可以在资格审查后确认其不再担任社员代表职务,并在5日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除非该选区只有一名社员代表,社员代表在任期内辞职或被确认为不再担任社员代表职务的,原选区原则上不再进行补选,并应由该社员代表所在选区的其他社员代表代为行使该社员代表的投票权,直至下一届社员代表产生。其他社员代表代为行使的投票权数额,由筹建工作小组或本联社成立后的理事会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确定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 筹建工作小组及各选区的社员代表选举工作小组应合理安排组织好各选区的社员代表选举事宜,保证选举的正常秩序。选举费用的合理开支,由本联社承担。 第二十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佛山市南海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悖时,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联社实际情况处理。 (三)本办法进行修改时,由筹建工作小组或本联社成立后的理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四)本办法由筹建工作小组或本联社成立后的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