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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6-06-09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向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规范借记卡业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的借记卡是由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发行的借记卡,是我行发行的实体介质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代收代付和理财等功能,不能透支。

第三条    借记卡属记名式借记卡,持卡人凭密码(IC卡电子现金、小额免密免签交易除外)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开通业务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四条    借记卡的分类。

(一)   按账户类型分为Ⅰ类户借记卡和Ⅱ类户借记卡。

(二)   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附属卡。

(三)   按制卡模式分为预制卡、非预制卡。

(四)   按介质分为磁条借记卡(以下简称“磁条卡”)、IC借记卡(包括复合卡,以下简称“IC卡”)。

(五)   按持卡人等级不同分为金卡、普卡。

第五条    借记卡所有权属我行,我行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借记卡的个人为持卡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

第六条       发卡机构、申请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须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领

 

第七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向我行辖内营业机构申领借记卡,申请人申办借记卡时,应向本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保证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准确、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第八条    同一客户在我行最多只能开立1张Ⅰ类户借记卡,已开立Ⅰ类户借记卡,再新办借记卡的,应开立Ⅱ类户借记卡。同一客户在我行开立的Ⅰ类户和Ⅱ类户借记卡(实体卡)累计不得超过4张,如之前已持有4张(含)以上借记卡,则不得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和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

第九条       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借记卡,也可由他人代理开卡。代理开卡时,代理人需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对于代理开立的借记卡,需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柜面、超级柜台或移动营销设备激活,激活前借记卡账户为只收不付。

如需申领附属卡则由主卡持卡人凭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并由主卡持卡人指定附属卡使用限额。

第十条    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借记卡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

单位代理开立的借记卡在办理激活手续前,该借记卡账户只收不付。

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卡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开户及卡激活。办理时应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代理关系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领人申办借记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发卡机构对申请表中所填资料进行审查,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领人的领卡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

第十三条      借记卡开卡(换卡)时,申领人需按照我行相关公告的标准缴纳工本费。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凭借记卡可在我行的营业机构以及有银联标识的自助设备上存取现金、查询余额、办理转账、修改密码和在POS机联网的特约商户消费。持卡人还可通过我行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余额和历史交易情况查询、办理临时挂失、自助转账等业务。

IC卡设有结算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卡结算账户除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外,需凭客户预设的密码才能进行交易,电子现金账户进行脱机消费不需使用密码。

第十五条           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借记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属发卡机构责任的除外。

个人借记卡支持开通网络支付功能,持卡人应合理谨慎使用。当开通时,持卡人应充分知悉并理解相关网络支付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足以影响是否使用的内容。当开通后,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网络支付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因未妥善保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借记卡必须先存后支,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第十八条      Ⅱ类户借记卡使用相关规定及交易限额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持卡人当日连续输错密码达到上限后,发卡机构将对该借记卡进行锁定。次日起在锁定的状态下每日仍提供有限次密码输入机会,输入正确时,借记卡将自动解锁。当累计密码输入错误次数达到最高限制后,将不再有密码输入机会,且无法自动解锁,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人工解锁。

第二十条      借记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对账簿及相关信息(如银行卡背面的CVN2等信息),密码、验证码、交易凭证等交易验证信息,身份证等身份信息,且不得出租、出借、转卖借记卡。凡因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卡片、密码及以上信息,或出租、出借、转卖等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当持卡人存在洗钱及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等违法行为时,发卡机构有权限制或终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IC卡的电子现金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每日累计限额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持卡人在境内外自助柜员机取款和境外商户消费的最高限额均按监管机关及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取款须按我行相关规定缴纳手续费,由发卡机构直接从持卡人存款账户扣收。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如遇借记卡被自动柜员机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办理领回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记卡中磁条卡暂不设使用有效期,IC卡遵守金融监管机构与相关银行卡组织的业务规定设置有效期为10年。IC卡卡片到期时,持卡人应及时到我行办理换卡。若因持卡人未能及时办理换卡手续,导致已过期的IC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按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自开卡次日起六个月无交易记录的卡片,我行将暂停卡片的非柜台交易。持卡人需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证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身份核实后才能恢复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具有“闪付”或“QuickPass”功能的金融IC借记卡支持开通银联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我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我行营业机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渠道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二十七条      借记卡需缴纳年费,我行将自动在卡账户中扣收。欠缴年费超过2年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借记卡。

 

第四章  挂失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发现卡片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渠道申请临时挂失,也可在我行任一营业机构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后不自动解挂。

第二十九条         如需办理书面挂失,持卡人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并缴纳挂失手续费。成功办理书面挂失后方可申请补发新卡或销卡。

第三十条       持卡人如挂失带有存折的借记卡,其关联的存折无法继续使用。借记卡的主卡挂失,附属卡不能继续使用。借记卡附属卡挂失的,主卡和其他附属卡仍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如遗忘卡片密码,个人卡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我行营业机构办理密码挂失及重置,重置后即刻生效。

第三十二条      IC卡的电子现金不挂失、不补发,凡使用IC卡电子现金进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持卡人遗失卡片造成IC卡电子现金余额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挂失手续办妥,即可停止支付。在办理挂失手续完成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属发卡机构责任的除外。当持卡人发现借记卡未遗失但发生可疑交易时,也应尽快采取挂失等止损措施,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由持卡人承担扩大损失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临时挂失解挂,持卡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到我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解挂,持卡人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到原挂失机构办理,但挂失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五条         十六周岁以下持卡人及十六周岁以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持卡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密码重置、补发、解挂等业务。办理时应出具代理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代理关系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借记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拒绝受理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查询核对。

(三)借记卡必须凭密码使用(IC卡电子现金交易及小额免密免签交易除外)。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四)若借记卡停止使用,其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五)持卡人本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起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六)因卡片损坏(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模糊不清、磁道损坏、芯片损坏等),持卡人可在我行营业网点申请更换新卡。

(七)持卡人需注销借记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结清余额。如果是无卡销户的,必须先挂失后销户。

(八)持卡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借记卡,不得利用借记卡进行涉及逃税、套取现金、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九)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借记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发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借记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发卡机构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

(三)发卡机构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机构可中止提供相应的服务。

如因借记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有变动,发卡机构应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持卡人。

(四)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借记卡。

(五)发卡机构对发生下列行为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借记卡、冒用他人借记卡等。

(六)发卡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借记卡被用于在境内外进行涉及逃税、套取现金、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卡机构有权视实际情况对借记卡采取停止非柜面业务、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等措施。

(七)发卡机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所持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所持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和功能限制。

(八)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章  计息

 

第三十八条         借记卡内账户的存款按照我行对外公布的最新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如遇存款利率调整则按相应存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IC卡电子现金不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以及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我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留解释权。我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修订章程,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告。如持卡人有异议,有权选择销卡;若持卡人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该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海芯”工程项目上线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南农商银发〔2022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