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录登记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可凭下列材料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要求相关信息填写完整、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情况特殊的,提供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
2、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
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贸易外汇收支
1、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完成信息申报。金融机构将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对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委托方。
(3)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不符合上述要求或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在金融机构办理。
2、对于哪些情况下的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5)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1)(2)(4)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3、企业办理哪些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答:(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
(4)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企业分类管理
1、存在何种情况时,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B类企业?
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1)存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2)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3)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4)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
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5)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何办理?
答:(1)企业应根据金融机构审核要求提供相同交易单证: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需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需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需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企业可收、付汇额度内的贸易外汇收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在金融机构办理。企业可收、付汇额度由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根据企业进出口及贸易信贷报告情况自动计算,企业可登陆系统查询自身额度使用情况;
(3)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4)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5)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6)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
(7)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本(4)项所限制的业务。
3、存在何种情况时,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C类企业?
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1)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4)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4、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何办理?
答:(1)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2)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3)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4)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5)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5、企业对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对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诉。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的,外汇局不予受理。
外汇违法案例警示
案例一:A公司重复使用报关单逃汇案
2015年5月至7月,A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对外支付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5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B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案件
B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货物,未在货物进口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对应的预计付汇日期等信息。该行为违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八条第二款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30000元的罚款。